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涉嫌价格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被调查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被调查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