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