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