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将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