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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3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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