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