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3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