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

价格信息采集期间为一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但市场交易价格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计税价格的卷烟,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为6个月。即该牌号、规格卷烟从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的连续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