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需要填写本条款规定的下列表格,并在规定的报送时限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具体报送时间、程序、方式由各省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
《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件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3)。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