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将投放卷烟的牌号、规格、销售地区等情况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以便于采集价格信息。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