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卷烟零售价格采集标准。

条装卷烟(200支)采集标准:

零售单位销售的条装卷烟可按以下标准采集价格

25×(64+20)毫米 全包装

25×(64+20)毫米 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以下简称“硬盒翻盖”)

25×(69+25)毫米 全包装

25×(69+25)毫米 硬盒翻盖

25×(72.5+27.5)毫米 全包装

25×(72.5+27.5)毫米 硬盒翻盖

25×64毫米 全包装

(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

零售单位零售的除上述标准外的其他包装类型卷烟,按条装卷烟(200支)折合零售价格。

零售价格按照所有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采集期内零售的该牌号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