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