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新牌号卷烟,是指:

2000年11月1日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的卷烟。

2000年11月1日前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商标牌号、在2000年11月1日后第一次使用已注册商标牌号的卷烟。

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且已使用,但未经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