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