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