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二、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3 第六章 附则 二、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3 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 <1×10^-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