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六章 附则 二、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2 第六章 附则 二、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2 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 <3×10^-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