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