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