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