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通过登记系统填写危险化学品复核换证申请表。
登记办公室审查登记企业的复核换证申请,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复核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