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