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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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