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