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定性、定量分析生产、储存的工艺、方式、规模或者能力、设备、设施等安全可靠程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自然条件的影响;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定性、定量分析生产、储存的工艺、方式、规模或者能力、设备、设施等安全可靠程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自然条件的影响;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