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