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