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