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