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