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