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未发生死亡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