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申请换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