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