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生产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生产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生产使用登记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