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登记证应当载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使用情况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生产使用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使用登记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生产使用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