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