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

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