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现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储存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接到建设项目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