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分期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扩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第五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需要简化安全条件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审查内容,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