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