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