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