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其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