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