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但使用量降低后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