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第八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