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假借他人名义者。

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