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第七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假借他人名义者。 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