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

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卫生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