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

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